
(一)都市計劃
嘉義市最早的都市計劃在1905年訂立,當時有廳(嘉義廳)令市街都市計劃的公布。光復后,重新于1949年10月29日公布實施都市計劃,并于1958年11月辦理分區。后于1973年重新修訂主要計劃并規劃舊市中心區計劃,于1975年6月10日公布實施。嘉義市自1975年修正公布主要計劃以來,為順應都市發展需要,隨之將原先的未編定區陸續修訂都市計劃并公布實施,到目前嘉義市已全部納入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分為十一處,其中包括九處市鎮計劃(嘉義市中心地區、嘉義市中心西北部份、蘭潭地區、后湖地區、湖子內地區、盧厝地區、劉厝地區、興村地區、北社尾地區等)及二處特定區計劃,即高速公路嘉義附近交流道特定區計劃(涵蓋嘉義市及太保市)與仁義潭地區風景區特定區計劃(涵蓋嘉義市及番路鄉)。
(二)區段征收
區段征區段收乃政府基于特定目的,為促進土地整體利用,建全都市發展的一種措施。嘉義市為開發都市新小區,于1999年開辦劉厝地區區段征收,2002年辦理完竣,總面積六十一公頃,開發后增加可建筑用地37.5公頃,不僅可以解決民眾住房需求,且所有建筑物須按都市計劃規范條件建筑,提升了市民居住質量,將成為全市住宅景觀示范小區。規劃中的區段征收案尚有:湖子內區段征收、北社尾區段征收和盧厝區段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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