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臺灣同胞投資提供優質、規范、方便的服務。各級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做好臺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與咨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大陸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大陸的仲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臺灣同胞擔任仲裁員。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臺灣同胞以其設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大陸投資的,可以比照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