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后認為,“淘寶旺旺”和“旺旺”不構成近似商標。雖然“淘寶旺旺”里包含原告所主張的商標“旺旺”,但鑒于淘寶網、阿里巴巴公司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淘寶已經與阿里巴巴公司建立唯一的對應關系。“旺旺”作為日常用語,其顯著性相對“淘寶”較低,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以為“淘寶旺旺”商標屬于原告公司的“旺旺”系列商標,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法院據此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裁定。(記者 涂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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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曉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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