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方面安排
徐博東認為,從協議透露出來的內容可以看到,兩岸這次能夠簽署投保協議,雙方都做了很大的努力,至少在以下六個方面做了靈活務實的安排:
第一,投保協議不僅僅保障直接赴大陸投資的臺商的權益,還明文規定要保障經第三地轉赴大陸投資的臺商的權益。
第二,明確對赴臺投資的“陸資”的保護,這是以前沒有提到的。
第三,投保協議的適用范圍不僅在投資人與行政部門之間,還擴大到投資人與投資人之間的糾紛。
第四,臺商在大陸的相關待遇超越了一般投資保障協議的待遇,即享受所謂“超國民待遇”。
第五,協議納入了人身安全保障,比如臺商在大陸犯法之后,明確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
第六,協議寫進了“投資促進”的內容,所以這個協議不僅是“投資保障”的協議,還是“促進投資”的協議。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