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損失補償
一方投資者在另一方的投資或收益,如因發生在該另一方的武裝沖突、緊急狀態或其他類似事件而遭受損失,另一方給予其恢復原狀、補償或其他解決方式的待遇,應不低于相似條件下給予該另一方投資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資者的待遇中最優者。
第九條
代 位
一、一方指定的機構根據其與投資有關的貨幣匯兌、征收等非商業風險的擔保、保證或保險合同給付一方投資者后,可以在與投資者同等的范圍內代位行使該投資者的權利和請求權,并承擔該投資者與投資相應的義務。
二、一方應將其依本條第一款指定的機構及其變更通知另一方。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