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歧視性且非任意的;
(四)依據本條第四款給予補償。
二、間接征收指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的措施。確定一項或一系列措施是否構成間接征收應以事實為依據逐案評估,并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該措施對投資的經濟影響,但僅對投資的經濟價值有負面影響,不足以推斷構成間接征收;
(二)該措施在范圍或適用上對另一方投資者及其投資的歧視程度;
(三)該措施對另一方投資者明顯、合理的投資期待的干預程度;
(四)該措施的采取是否出于善意并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且措施和目的之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三、雙方為保護公眾健康與安全、環境等正當公共福利所采取的非歧視性管制措施,不構成間接征收。
四、本條第一款所稱的補償應以征收時或征收為公眾所知時(以較早者為準)被征收投資或收益的公平市場價值為基準,并應加計征收之日起至補償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商業利率計算的利息。補償的支付不應遲延,并應可有效實現、兌換及自由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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