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同意逐步簡化投資申請文件和審核程序。
二、雙方同意相互提供投資便利,包括:
(一)一方對另一方投資者取得投資訊息、相關營運證照,以及人員進出和經營管理等提供便利;
(二)一方對另一方及其投資者舉辦說明會、研討會及其他有利于投資的活動提供便利。
第七條
征 收
一、除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外,一方不得對另一方投資者在該一方的投資或收益采取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間接征收):
(一)基于公共利益;
(二)依照一方規定及正當程序;
[ 責任編輯:張曉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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