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不適用于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一方應逐步減少或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投資者及其投資的限制。
六、另一方投資者不得援引本條第四款的規定,要求適用本協議以外的爭端解決程序。
第四條
透明度
一、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眾知悉普遍適用的或針對另一方與投資有關的規定、措施、程序等。
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依其規定,就已公布并影響另一方投資者的規定、措施、程序的變化提供訊息。
第五條
逐步減少投資限制
一、雙方同意,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接受并保護相互投資。
二、雙方同意,逐步減少或消除對相互投資的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努力促進相互投資。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