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調解信息的使用限制
如投資補償爭端依本協議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所規(guī)定的程序仍無法解決,除爭端雙方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就同一爭端進行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和調解員在前述程序中所做出的任何陳述、承認和讓步,作為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資料或證據。
六、調解規(guī)則的通報
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的調解規(guī)則應向本協議第十五條的投資工作小組進行通報。
點擊更多新聞進入新聞中心 兩岸新聞 臺灣新聞
[ 責任編輯:張曉靜 ]
捕蛇人捕獲4.5米巨蟒
美母親產后不舍胎盤
男孩要么奔跑要么死
男子欲斷健康右腿
朱邀洪秀柱接副主席?
朱立倫遭"獨派"下戰(zhàn)帖
被換了洪秀柱委屈嗎?
王金平涉司法關說案
強臺風“蘇力”襲臺
"白狼"返臺遭捕引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