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鑰匙、工程建造、管理、生產、收益分配及其他類似合同權利;
�。┙洜I特許權,包括培育、耕作的特許權利,以及勘探、開采、提煉或開發自然資源的特許權利;
�。ㄆ撸└鞣N擔保債券、信用債券、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債。
投資特性指資本或其他資源的投入、對收益或利潤的期待和對風險的承擔。作為投資的資產發生任何符合投資所在地相關規定的形式上變化,不影響其作為投資的特性。
二、“投資者”指在另一方從事投資的一方自然人或一方企業:
(一)一方自然人指持有一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
�。ǘ┮环狡髽I指根據一方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包括公司、信托、商行、合伙或其他組織;
�。ㄈ└鶕谌揭幎ㄔO立,但由本款第一項或第二項的投資者所有或控制的任何實體,亦屬一方企業。
三、“收益”指投資所產生的收入,包括利潤、股息、利息、資本利得、提成費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措施”指包括任何影響投資者或投資的規定、政策或其他行政行為。
五、“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指本協議生效后,經雙方確認并書面通知的仲裁機構、調解中心及其他調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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