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共識》。" />
臺灣法務及司法警察機關對大陸投資者及其隨行家屬,和大陸投資企業中的陸方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24小時內依法通知當事人在臺灣的家屬或所投資企業。
雙方認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實施以來,雙方通過已建立的通報機制,及時相互通報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重要訊息,并依據各自規定,為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提供了便利。在此基礎上,《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的簽署,實為更進一步加強兩岸投資者及其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雙方在既有協議的基礎之上,將持續完善相關機制,深化協議成效,以確保兩岸民眾的權益。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