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落實社會公共事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學歷教育的臺資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臺資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臺資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的自用房和自用地,符合國家規定的,依法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三)減輕困難臺資企業稅費負擔。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對正常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臺資企業,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臺資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各種稅款的,經省稅務部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四、鼓勵自主創新
(十四)支持企業技術研發。支持臺資企業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符合條件的推薦認定國家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支持臺資企業申請認定省級或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鼓勵和支持臺資企業申報科技獎勵。
(十五)加強知識產權服務。為臺資企業辦理專利業務開辟“綠色通道”,對臺資企業申請境內外發明專利給予資助。支持臺資企業申請認定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并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序和認定條件。
(十六)鼓勵臺資企業創立自主品牌。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國家質量獎、江西省著名商標等。
[ 責任編輯:李瑞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