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強化融資服務。支持臺灣金融機構組建以服務創業園為主要目標的村鎮銀行。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創新產品,為創業園內臺資農業企業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試點開辦土地經營權和茶果樹抵押貸款等服務。支持各類信用擔保機構為創業園的臺資農業企業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融資提供擔保,省級財政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為生產性臺資農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給予風險補償,對為臺資農業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0‰給予風險補償。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或臺商組建信用擔保機構,為創業園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七、鼓勵保險創新。鼓勵和支持保險企業針對園區內臺資農業企業的自身特色、主導產業、生產需求開發配套的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降低企業生產經營風險。支持園區內臺資農業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財政扶持政策,辦理出口信用保險以及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在支持比例上給予傾斜。
八、實行電價減收。在國家級創業園區內的臺資農業企業、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和養殖生產的,“十二五”期間,按農業生產用電標準下浮30%收費。
九、減免地方規費。對入園的臺資農業企業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費、注冊登記費等地方級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完善服務體系。加強國家級臺灣農民創業園的管理服務機構建設和職能配置。創業園管委會可直接向省市有關部門申報項目,可以選聘園區內臺灣農業專才擔任創業園管委會管理職務。在各設區市農業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設立閩臺農業合作交流服務機構,為來閩從事閩臺農業合作與交流的臺灣同胞提供咨詢、信息、協調等服務,并免收一切費用。(中國臺灣網、福建省臺辦聯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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