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湧認為,如果兩岸能就有關民商事司法領域中的相互合作早日達成協議,必將極大便利兩岸民商事案件的審理。
目前,海基會與海協會在代表兩岸進行司法互助溝通、談判中,已經取得一系列成果,而實踐中,海協會、海基會也常常受人民法院委托承擔一些兩岸之間司法文書送達、幫助調查取證等司法互助事項。因此有人士認為,未來通過海協會、海基會簽訂兩岸民商事司法互助協議也值得期待。
亦有與會人士認為,如能通過兩岸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為中介開展司法互助將極為便利及專業化。目前,在實務中,不少大陸律師事務所已基于個案建立了同臺灣律師事務所的具體業務協作。而大陸開放對臺灣居民司法考試,許可臺灣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兩地試點設立分支機構,亦為此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由于歷史因素,兩岸金融債權保護以及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這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同類案件不同處理結果的現象發生。
公丕祥說,此種現象并非一朝一夕可以消除,需要通過長期不懈的努力去緩解乃至妥善解決。要建立兩岸司法交流和司法公開機制,最大限度地讓兩岸對彼此的金融法制現狀有深入的了解,讓兩岸金融業界以及相關主體形成對具體金融行為合法性的準確預期。
不少與會專家共同認為,在處理涉及兩岸金融合作的金融糾紛時,要擴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適用,加強訴訟調解等柔性司法機制的運用,以便更好地消除分歧,促進糾紛的有效解決。(記者 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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