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丕祥看來,法院對兩岸金融合作提供司法保障的領域其實很寬廣:從案件范圍來看,涉及銀行借款、擔保、信用證、票據(jù)、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領域的訴訟均可包含在金融案件之中;從案件類型來看,不僅涉及上述領域的民事糾紛案件,而且涉及金融監(jiān)管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以及貸款詐騙、洗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案件也應包含在金融案件范疇之中。
另外,"公司是金融活動的重要參與者,由公司治理結(jié)構缺陷帶來的債權人與投資者利益侵害所形成的訴訟雖不能劃入金融案件范圍,但金融司法應當將其納入視野甚至應當予以高度關注。"公丕祥說。
對于金融企業(yè)包括進入大陸金融市場的臺資金融企業(yè)而言,面對著治理機制運作良好、財務信息真實可靠、董事高管恪守職責的交易對象,其交易安全無疑將會得到更好的保障。公丕祥認為,法院需要改進司法裁判尺度,在公司治理上更加嚴格地執(zhí)行修訂后的公司法,用司法裁判宣示和要求企業(yè)按照公司章程和財務準則行事,以增強金融業(yè)者對金融法制環(huán)境的信心。
兩岸合力打擊金融犯罪
洗錢、詐騙、偽造變造貨幣等金融犯罪,危害巨大,成為兩岸金融合作所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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