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招:偷梁換柱,“單挑”中國南海部分島礁的法律地位。
菲律賓在“訴狀”中提出:黃巖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第3項);美濟礁、仁愛礁、渚碧礁、南薰礁等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第4項);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第7項)等,上述所謂的訴求完全是用盡心機、避實就虛。本質上而言,在南海島礁主權歸屬上,中國擁有比菲更充分、更詳實的歷史法理依據。中菲南海爭議的核心是菲律賓非法侵占了中國南沙部分島礁并拒不歸還,菲方對此心知肚明,一方面謀求通過民事手段固化在南海的非法侵占所得,另一方面挖空心思,企圖通過法律外衣的“巧包裝”來調轉矛頭所向,促使中菲南海法理斗爭的核心發生轉移——即避談主權歸屬問題,只論某些島礁法律屬性等問題。打個形象的比方,這就好比張三竊取了李四的一包財物(里面裝著人民幣或金條),但張三卻惡人告刁狀,鼓搗上了法庭。當然張三內心自知理虧,在狀紙上絕口不提財物原主人是誰,也不談物歸原主的問題,而只揪著包里的人民幣或金條是真是假說事,在明眼人看來這顯然是避重就輕、本末倒置。從這個意義上說,中方不參與、不接受這場變了味、走了調的所謂仲裁案,于情于法于理均無可厚非。
至于說菲律賓在“訴狀”中提出的美濟礁、仁愛礁、渚碧礁等幾個島礁是低潮高地,不能被據為領土,其顯然是包藏禍心,菲律賓宣稱的所謂“卡拉延群島”,其中就包含了對中國南沙群島40多個島礁的主張,上述菲律賓所稱的低潮高地均在其中。由此可見,菲律賓提出的低潮高地不可被據為領土,只不過是一種偷梁換柱的把戲,其無非是想否定中國對這些島礁的主權,從而可以將其收入菲律賓囊中。更值得重視的是,菲律賓還圖謀通過《公約》來否定或限定中國駐守島礁的法律地位,從而限制中國的海域主張范圍,這樣中國即使有朝一日收回了這些島礁,也無法依據《公約》來主張相應的海洋權益。
第三招:倒打一耙,反誣中國在南海正當行使主權和管轄權。
菲律賓在“訴狀”中提出:中國干擾了菲律賓享有和行使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第8項);未曾阻止其國民和船只開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第9項);通過干擾其在黃巖島的傳統漁業活動,阻止了菲律賓漁民尋求生計(第10項); 進行危害海洋環境的開發建設和漁業活動(第12項)等。顯而易見,此舉完全是顛倒黑白、倒打一耙。殊不知中國所作所為恰恰是維護自身在南海的合法權益,中國在南海這片“祖宗海”所行使的正是作為主人才擁有的島礁主權和海域管轄權。特別是近年來中國南沙駐守島礁的大規模擴建,中國在南沙維權方面長期面臨的“形格勢禁”的困境將得到根本性扭轉。正是出于對中國在南海堅定維權的戒備,菲律賓才在“訴狀”中對中國肆意抹黑,這也從一個側面印證了菲律賓的“心虛”。
菲律賓提出的15項仲裁訴求,實質上是領土問題和海洋劃界問題。中方已多次重申:領土問題不是《公約》調整的范圍,而是習慣國際法調整的范圍。也就是說,仲裁庭不應對領土問題作出裁定。關于海洋劃界問題,中國在2006年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了排除性聲明,不接受第三方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因此,菲律賓提起仲裁案本身就是違法的,仲裁庭也不應管轄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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