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設置于“最高法院檢察署”之中,由“檢察總長”指揮,配置6名以上15名以下的檢察官,并由“檢察總長”指定其中一名檢察官為主任。臺灣地區的檢察制度中,各級法院配置檢察署,各檢察署的檢察官限于在各所屬法院行使職權。特偵組辦案不受轄區的限制,可以在全臺灣辦案,可以行使各審級檢察官的職權,亦即一、二、三審級檢察官所能執行的職權都能執行。
根據職能的劃分,臺灣地區的檢察官通常分為偵查檢察官和公訴檢察官,前者專責偵查和起訴,后者則專責蒞庭。特偵組檢察官可行使各種職能,如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對所偵辦的案件直接可以用特偵組的名義提起公訴,且直接由特偵組檢察官到法庭出席辯論。
特偵組位高權重,又具有高度政治特性,為防止特偵組辦案濫權,臺“法院組織法”又特別規定:特偵組偵辦的第一、第二種案件,在偵查終結后,“立法院”可以決議要求“檢察總長”到“立法院”報告并接受質詢。因此,關說風波之后,黃世銘被多次要求到“立法院”接受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