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結論
從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臺灣的政治過程存在一些特殊性,也就體現了臺灣政治體制的一些特殊性。在當代政治生活中,影響政治過程最重要的行為者應當是執政黨和政府。可是,在臺灣,作為執政黨和在“立法院”中占有多數席位的國民黨在政治過程中卻沒有成為互動的主體,而作為反對黨、在野黨和“立法院”少數黨的民進黨卻居于優勢地位,它能夠充分發揮制衡作用,制造一系列“卡關”現象,使得執政黨和政府的許多議案無法通過,顯示出臺灣政治過程的特殊性。
主要體現在:許多議案需要進入“朝野協商”,而“朝野協商”的結果,往往是執政黨(多數黨)敗在少數黨手下;“多數決”的原則被否定,多數黨的許多議案無法通過;執政黨的“立法院長”擁有極大的權力,幾乎完全掌握了裁決權,但他卻可以不站在執政黨的立場,可以高居于執政黨黨團之上,不支持執政黨的議案,而執政黨中央卻無法予以撤換,行政當局也無力制衡;如此等等,都是臺灣特色的政治體制問題。
近年來,美國學者福山(FrancisFukuyama)有關“美國政治政治制度失靈”的觀點已經引起廣泛的重視。臺灣也已經出現類似的問題,并且具有有自己的“特色”。這是一個關系到臺灣前途的問題,因而引起許多政界、學界人士的關注。本文從政治過程入手,從另一個角度對臺灣政治體制做出考察,希望有助于促進這一問題的討論。(作者:陳孔立,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協同創新中心首席專家,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教授。原文載于《臺海研究》2016年第2期)
[責任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