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解讀《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不難發現,條例中也規定了: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客流運送暢通與安全,應當制定并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特殊情況下的運營組織方案。可地鐵在早高峰發生故障,而且,故障發生后,現場應對也存在一定問題。這一切導致了,乘客砸玻璃的行為。
2014年沈陽也發生過類似案例。一男子在乘車過程中誤聽有人說著火,便用車上的安全錘將列車玻璃砸壞,從已經停車的車窗跳出,導致列車停運十余分鐘。該案件被沈陽市公安局定性為因緊急避險而引發的意外事件,不知北京方面在調查中有沒有可以借鑒的地方?
如果此次事件中只有該乘客最終被處罰,就相當于默認了“你犯錯我擔責”的不正確價值觀。乘客若該罰,那地鐵方面又該被罰多少呢?□王靜儀(中山大學學生)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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