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也因時而動、因勢而為。在過去的2016年,至少有三個部門出手:首先是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要求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明確平臺和個人都要“持證上崗”;網信辦則出臺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一個主要內容是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最新就是文化部出臺的《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明確要求要申請一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可以預計到的是,這些措施出臺在一定程度上將會有效規范治理網絡直播的亂象。
既已如此,目前為什么還是有不少行為越界?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當前網絡直播還處于野蠻生長期。根據新浪微博、CNNIC等機構的統計,現階段直播平臺已經超過200家,市場規模達到90億元,用戶規模達到2.35億。可見競爭何其激烈!就跟主播搶注意力一樣,平臺也要搶奪市場,因此很多時候都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然而,平臺并非技術中立,它上面呈現出什么內容,反映著平臺的價值傾向。因此,監管要把握一個原則性方向,就是要明確平臺作為承擔責任的主體,通過傳導機制,把更多具體責任傳遞給平臺主播。
比如可以確定一種“信用黑名單”制度。主播出了事,平臺并不能事不關己,而要進行扣分,扣到一定程度將被踢出市場。在這樣一種思路下,平臺將會更積極承擔起主體責任,通過責任倒逼,更好地約束主播行為。當前,三部門出臺的辦法都考慮到了市場準入,但準入之后呢?一些平臺和主播的為所欲為,表明對于直播行業的監管還需要考慮退出機制。拿到牌照只意味著進入市場,然而在市場中的作為如何,直接關系到直播平臺的生與死。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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