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法律上存在空白。無論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還是《公務員法》,都沒有針對公職人員成為“老賴”的明文規定。現實中,當然也有個別官員因“老賴”問題而受處分,依據的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從道理上講,欠債不還當然屬于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但這種過于寬泛的規定,顯然不足以對官員“老賴”構成威懾力。
再深入一點剖析,官員成老賴不只失信這么簡單。以本案為例,楊艷身為農業局副局長,欠款高達150萬元,從常理判斷肯定不是普通借貸糾紛。據報道,此案緣由是:楊艷的丈夫幾年前借款150萬元,幾年下來本息共計300萬元,遲遲不能償還,被訴至神木縣法院。楊艷及其丈夫借這么大筆款項究竟用于何處?個人消費還是經商?如果是后者,又是否違反了官員及其親屬不得經商的中央規定?
事實上,官員成“老賴”,往往與違法違規行為相伴,因而對監管部門來說,不能把官員“老賴”當成普通的“老賴”,更不能以“個人私事,不涉及犯罪”為由,視若無睹。徹底整治官員“老賴”,一方面要加強法律和制度建設,另一方面還要查清其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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