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那些高溫作業下的民工,領到了百元上下的高溫津貼,這些未必就能確使他們真正享有所謂的高溫權益。因為企業以及民工本身的市場趨利性,隱性的高溫權益極為可能完全讓位于顯性的經濟利益。更有甚者,這一高溫津貼發放,并未得到有力推行的支撐力,企業單位發與不放,并未被強制執行,或者也無須執行,而真正需要這一風險福利的弱勢群體就算是得了一些津貼,也被視為一種“恩賜”。
因此,“高溫權益”這一“風險福利”,一定程度上被無情的裹脅了。我們不愿意看到的現象是,真正受到高溫影響的人群,處于弱勢,沒有能力來維持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受高溫天氣影響的人群,卻拿著迅速到位且足額的高溫津貼。
筆者認為,為真正維護全體公民的“高溫權益”,政府部門不應陷于津貼多少、高溫多少時才發放等此類表面問題,應當從源頭上制定一個標準,甚至立下法規,形成強制性規范,為身處非常態工作環境的民眾,提供一個可資與企業單位談判的依據,規范民眾與企業單位合同簽訂程序與內容,真實確保一個和諧社會應當施予公民的“風險福利”,使之更具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