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制定或修改社團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社團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的收費,須經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社團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服務的收費,對存在壟斷服務的,收費須經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對其他服務的收費,由社團自主確定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此次治理規范工作分為自查自清、集中審核、重點檢查三個階段進行,全部工作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要在6月底前,對所管理的全國性和跨省區社團的收費進行自查,查清收費種類、標準、范圍、數額和依據,提出治理規范的初步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審核。
三部門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認真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社團收費的治理規范工作,對社團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要逐一進行合理性審查,必要時組織聽證,對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予以取消和調整。
根據通知精神,重新規范的社團收費及政策措施,要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