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識:
關于再保險
保險人為了減輕自身承擔的保險責任而將其不愿意承擔或超過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險責任轉嫁給其他保險人或保險集團承保的行為,又稱分保。因這種辦理保險業務的方法有再一次進行保險的性質,故稱再保險。
也就是說,假如,有人在a買了一個巨額的保險,a覺得萬一出了風險自己無力獨自承擔。于是a找到b,讓b為自己上了一份再保險,與b共同承擔責任。
再保險業務是國際保險市場上通行的業務。它可以使保險人避免危險過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發生而無法履行支付賠款義務,對經營保險業務起了穩定作用。
再保險業務基本可以分為兩類:
①以保險金額來計算再保險責任的比例再保險。
②以賠款來計算再保險責任的超額再保險,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按賠付率計算再保險責任的再保險等。
在再保險關系中,直接接受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也叫再保險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接受人,也叫再保險人。
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由再保險分出人與再保險接受人通過訂立再保險合同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