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掌握整體談判時程,實屬至關重要。ECFA既為框架協議,是指先決定框架,列出未來兩岸經濟合作協議的具體項目,再逐步完成各項目的細節內容。此種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循序漸進,避開爭議性高的議題,提前落實貿易利益;但也有可能會使協商時程延宕。在目前采取框架方式建構的貿易協議之中,東盟-中國的自由貿易協議在2002年11月簽署框架協議,以后陸續簽署其它協議,共歷經6年9個月。東盟-印度的自由貿易協議則歷經6年3個月,但其它協議仍未到位。
綜觀前述協商之時程,完成各協議所需的時間差異性很大。主因是雙方會因關鍵的問題僵持不下,而使協商陷入僵局。例如東盟與印度之自由貿易協議協商,即為了少數農產品開放問題,使貨品貿易協議的簽署時程一再延宕,迄今成效有限。
未來在啟動ECFA后續協商時,雖然不需要預訂協商時程表,但應盡量避免時程拖延的情形,而減損了貿易成果。在協商啟動之前,兩岸應先就未來爭議性較大的問題,預作評估并設立協商立場與底線。尤其是未來協商雖然是分議題進行,但兩岸仍應由整體的角度來擬定能夠締造 “雙贏”的協商策略,并且各自掌握以強項搭配弱項、優勢支持劣勢的原則,才能大大發揮ECFA有利于兩岸的效益。
最后,大陸除了與臺灣簽署ECFA之外,未來也有可能與其它國家和地區展開自由貿易協議的協商,例如大陸與韓國之自由貿易協議即有可能很快啟動。未來若是ECFA后續協商進展較慢,將使其它國家的自由貿易協議捷足先登,進而影響臺灣的利益,所以ECFA的后續諸項協商實有盡早啟動并加速完成的必要。(作者 潘錫堂 臺灣淡江大學大陸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