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期貨公司分類監管和會員資格條件
有意見提出,目前中國證監會已經發布《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試行)》,中金所修訂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也已經體現了加強會員監管的理念,建議在此基礎上增加有關期貨公司分類監管的內容。中金所經認真研究,采納了這項建議,在《會員管理辦法》有關交易會員、交易結算會員和全面結算會員的資格條件中增加了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的規定。規定期貨公司申請交易會員資格,最近一次的期貨公司分類評價結果應當達到C類以上(含C類);申請交易結算會員資格,最近一次的期貨公司分類評價結果應當達到B類以上(含B類);申請全面結算會員資格,最近兩次的期貨公司分類評價結果應當均達到A類。
二、關于對程序化交易方式的監管
有意見反映,在股指期貨市場上,部分投資者可能采取程序化的交易方式,交易所應當對其適當規范,以更好地維護正常交易秩序。鑒于《交易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已經新增了“會員、客戶采取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關措施”的內容,有意見建議借鑒境外市場對程序化交易的規范措施,建立事先的防范機制。中金所經研究予以采納,在《交易細則》中增加會員、客戶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應當事先報備的內容,規定“會員、客戶使用或者會員向客戶提供可以通過計算機程序實現自動批量下單或者快速下單等功能的交易軟件的,會員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備案”。
三、關于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有意見認為,此次中金所修訂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將進行投機交易的客戶號的持倉限額由600手降低為100手,降幅較大,建議考慮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需求的影響。中金所研究后認為,投機持倉限額的降低有利于降低投資者和市場風險,中金所已經出臺套期保值管理辦法,并在積極研究有關套利交易的規定,同時規則中已規定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戶號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不受投機客戶號持倉限額的限制,不會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造成不當限制。
還有意見認為,中金所未在規則中規定固定的大戶報告標準,建議盡快加以明確。對此問題,中金所將在股指期貨上市后,根據市場運行,特別是持倉量和持倉集中度的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大戶報告標準,避免大戶報告標準的僵化,從而提高監測監控的針對性。